海南省科技园区建设专项申报指南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09〕44号)的精神,专项将引导我省科技园区健康发展,提升其科技服务与创业孵化水平,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。园区专项坚持集中资源、突出重点、合理安排、讲求效益的原则。
一、申报主体
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园区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。
二、支持方向
省科技园区建设专项主要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。
三、申报条件
(一)申报主体必须在省内登记注册,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;
(二)园区(基地、孵化器)产业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、技术政策;
(三)园区(基地、孵化器)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,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;
(四)园区(基地、孵化器)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,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;
(五)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用于科技创新服务平台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。
(六)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,结合现有条件和自身情况,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需求,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,各单位提出的项目经费需求将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参考因素。
四、支持方式
省科技园区建设专项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。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金不超100万元,孵化器建设项目申请资金不超300万元。
五、实施年限
省科技园区建设专项实施年限为2年。